2月2日,长治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警方在潞州区和平西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当场查获无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无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的“84”消毒液共计1053桶,涉案产品货值84240元。 执法人员还在涉案医疗器械公司的收银台下查获涉嫌假冒河南飘安公司生产的“飘安”一次性口罩40个,标注为广州市创卫劳保公司生产的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联友” 防尘防霪专业防护口罩102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资料图片)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量刑标准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l、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疫情当前,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消毒液等防疫用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方提出提前付款的要求,或者其他不合理要求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如发现可能遭遇诈骗,要及早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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